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此处的"人"即法律上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在民事诉讼当中,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方为合格的原告,但《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却并不要求申请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因为,商标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且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商标法》第⑩0条、第1条、第12条是禁止性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注册的标志属于不当注册的商标.这些标志的注册,将会妨碍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使社会的公序良俗受到破坏.因此,正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商标法》赋予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申请撤销权.这与《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脉相承的.而且,任何人基于《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没有时效的限制.无论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具有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均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适用法律上,《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又称为"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又称为"禁注条款";《商标法》第12条规定的是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相对而言,这些法律条款的含义都是比较明确的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还规定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撤销.何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现行《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修改前的《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仼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即包括下列情形:A.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C.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D.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E.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现行《商标法》中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注册、禁止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注册等问题.从法律条款的对应性上看,"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似应仅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从商标评审实践来看,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待于在适用范围、条件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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