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册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更有力的保护.除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驰名商标外,法律还规定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在非类似商品上对注册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驰名商标的商标.
跨类保护仅仅针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提供此种类型的保护.对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无论是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还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都要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受到上述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该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是该商标是"已在中国注册的"的商标;
四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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