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辛苦创立的品牌被他人抢先注册该怎么办?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公告,那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无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驰名商标保护)、第15条(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第16条第1款(地理标志保护)、第30条(与在先初步审定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31条(与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2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盖章);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那么,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呢?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获得的荣誉介绍;
(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之前判决或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3)引证商标注册证;
(4)有关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情况及商品图片;
(5)被申请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6)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对信息(包括商标标识的比对信息、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比对信息);
(7)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的注册清单(如果有抢注情况的话)
(8)其他(根据个案不同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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