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1年6月4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款的实施条例,并于2001年、2011年和2013年先后对该条例作了修订。

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保护内容涵盖计算机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正在修改中的新《著作权法》第五条第(十五)款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1.版权法保护的优点

第一,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使得软件在无需通过申请程序的前提下就能自动获得保护,这有效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第二,版权法对保护对象的要求较低,保护的范围非常宽泛。

软件版权的保护标准不高,只要有“独创性”即可,因此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软件、不同创作阶段的软件都能获得法律保护,即从可行性分析、流程图、模块、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说明书等这样几乎所有的软件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均可获得保护。

第三,可以利用国内外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国际合作。

一般采用版权法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将计算机软件采用版权法保护,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供参照采用,不需要再进行复杂的立法过程和再耗费大量精力进行多边条约的合作,能比较容易地得到国际性的保护。

2.版权法保护的不足

第一,版权法保护程度低。

版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外在表达,并不保护软件思想。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通常把一件作品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方面。

这一原则的目标旨在阻止对思想的垄断和鼓励思想的表达和出版,放开对思想的束缚和管制,从而在维护作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实现著作权的社会目标。

这是软件中最具有价值、最宝贵、最重要的部分,这一部分是投入最大也是用处最大的。

版权法不保护逻辑思想,使得他人可以使用不同的程序语言和运算技巧设计同样的计算机软件,并且不会构成版权侵权,这对软件原权利人是很不公平的,对软件业的长期发展也是很不利的。

第二,版权法对软件的保护不具有公开性。

版权保护是自动取得的,可以但不是必须登记,如不登记也无需公布于众。

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容易导致重复开发,造成资金和精力上的浪费。

第三,版权法对软件的保护不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对软件业的长远发展不利。

不公开源代码,会阻碍其他研发者在原有的软件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开发,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大型软件系统,不知道源代码不能编制出兼容性好的程序,这样就形成了大型软件企业的垄断局面,会阻碍本行业的良好发展,影响技术进步。

美国微软公司不公开微软操作系统软件的源代码就形成了在本行业的垄断,对市场的发展很不利。

第四,版权法的保护期限过长,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作品的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后50年,这将阻碍软件的创新发展。

但是,现实中,软件的流行性和实用性一般都在短短十几年甚至几年,就被替代和淘汰掉了,而版权法对软件如此长时间的保护期限,不但没有较好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实际利益,而且还对软件的发展进步起到了阻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