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査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一直存在,甚至成为部分税收洼地的利器,因为税收返还严格意义上来讲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而核定征收却是正常的征管手段。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为了公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税负,确保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减税红利,部分地方税务局对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度的调整,也正是这些调整文件的出台引起了部分税务筹划人员的注意,把一些原本不是洼地的也看作了洼地,其中典型的是深圳市2019年出台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之后,基于社会舆论压力,能够按照核定征收批准的企业并不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如下。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定征收原本是为了简化征管手段,节约征管成本,对于没有建账或者是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一种“税收优惠”。
这一情况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
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在此背景下,对于各地核定征收开始收紧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公告,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基于核定征收的风险,相应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待到时机成熟后,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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