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因其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范围广,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各国对其提供了超过普通商标的保护,称为特殊保护.自《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时起,各国相继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畴,并在《TRIPs协议》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驰名的服务商标,并将禁止权扩大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商标法》第13条以两项国际公约为准,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
(一)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扩大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四)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我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因此,为防止对驰名商标的误读,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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