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具有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商业价值巨大等特点,因此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赋予驰名商标比一般的商标更强、更全面的保护.法律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而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即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我国已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都没有作出保留,所以有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对成员国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民族产业的体现.驰名商标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能够迅速攫取可观的市场利益.①而这种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对本国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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