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以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参见《商标法》第三条).此种商标只能由其组织内部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及社会个体成员的联合,促进集约经营,扩大规模经营,形成竞争优势.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某些地方推行实施的"一村一品"模式就比较适宜使用集体商标的经营方式.同时,我们也认为,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方,"一村多品"或毗邻地域的"多村一品"或专业村组等,都宜于采用集体商标的运营机制.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顾名思义,集体商标—说白了就是"大家"的商标.但这个"大家"是有一定的界限范围的,也就是某个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集合体.因此,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体应当是某一组织,即可以是工业、农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等,而不是单个的企业法人.所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为证明其主体资格条件,应当向商标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及地址;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管理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的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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