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2011年方某在类似服务上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第41类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今年1月7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申请的"黑猫警长"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2011年方某申请的"黑猫警长"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上,原告认为,"黑猫警长"系其前身制作的知名动画片的特有名称,原告对该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商标局已经受理其就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