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权利,分别享受商标法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者都属知识产权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商业的活动中都起到"区别的重要作用.对于它们的结构都要求有"显著性".因此,有些企业把商号的名称缩写或取其精华的部分作为商标来注册,达到商标、商号的统一,加强了企业的知名度.
但企业名称不能和商标等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名称受《企业名称管理条例规定》的保护,由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核准,不经登记批准不能使用,使用时要全称,不可突出字号或缩写由于受批准范围的限定,全国可能有多个相同的企业名字.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不注册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批准,同类产品中全国只准许有一个名称.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冲突时有发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称中的字号".其目的是盗用他人名称的知名度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标道德商标与全业名称字号的冲突已经引起了国家工商局的重视对于产生混淆,损害先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商标,对于二者都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自注册或登记日起5年之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局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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