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目前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上,或因为政府的政策引导驱动,或因为立法、行政能力强弱不同,保护水平各异.所以既有法国这样的高保护水平国,也有一些不甚关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就属此例.但放眼全球,还是可以看出各国在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力度的选择上已露逐趋强化的端倪,这在各国立法及国家条约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一是各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开始偏向强保护模式.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专门法模式、商标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大多数国家从这些制度中选取了最适应本国产品生产销售需要的模式.从这些模式上来看,保护水平显然是存在差异的,以专门法模式保护力度最强,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保护力度最弱.例如德国和日本曾长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这一模式强调的是被动防御的手段,但随着两国签署 TRIPS协议,在立法上为了与之配套,德国于1995年颂布《商标与其他标志保护法》,日本也在其2005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地理标志商标在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这一保护模式的改变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由原来的被动防御手段变成了主动防御,同时也明显地提升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德日两国都认识到,这一改变对促进国际贸易、提升产品竞争力以及发展国内特色经济都将企服快车裨益.
二是国际条约中也有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力度强化的趋势.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 TRIPS协议,这些条约的诞生无不反映当时的时代背景以及主要推动国的政策需要.以《里斯本协定》的发展为例,即可明显体会到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意识的加强.《里斯本协定》诞生于1958年,该协定在法国的推动下,选择了最高的保护力度.也正是因为其保护力度之高,所以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吸引到很多国家加入到这个协定之中来.但在 TRIPS协议生效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制定与 TRIPS协议相符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强化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所以自1997年以来,《里斯本协定》新增了10个成员,其中有6个在2004年以后加入.此外,一些国家主动与WIP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洽,了解《里斯本协定》的情况,研究加入的可能性.凡此种种正是各国对地理标志商标高保护力度诉求的直接反映.即使像美国这样原来对地理标志商标不甚重视和热情的国家,也在与诸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反复提到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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