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WTO成员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情况, WTO秘书处从1999年起对WTO成员进行问卷调查, 43个国家及欧盟对调查作了答复.WTO秘书处对调查结果作了总结,将各成员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方式分为三大类:商业行为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的保护和专门保护,兹分述如下:
商业行为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关于产品标签的法律,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假冒诉讼.此类法律通常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但是个别法律适用范围要窄一些,例如与农产品有关的法律.商业行为法律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也不以地理标志商标本身是否符合保护要求为条件,而是以涉及该地理标志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商业标记或食品标准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商标法可以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两种保护:
一是防止地理标志商标被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二是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大多数国家提供了第一种保护,这种保护又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同一性发生混淆或误认,该商标不得注册,此种保护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其次,对于某些特定地理标志商标,如某些特定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已经获得保护认可的地理标志商标,可以适用更高水平的保护,无需以造成公众误认或混淆为前提;此外地理标志商标还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到保护,适用商标法的一般程序,但应当制定具体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并保证每一个符合使用规则的人受到公平对待.在某些情况下普通个体商标也可以用来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例如某种矿泉水水源被一家企业控制.
专门保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理标志商标专门立法保护;
二是在商标、营销、标签或税收等其他法律中设立地理标志商标专门保护的规定.一般来说专门保护的力度要强于前两种保护方式.专门保护通常以地理标志商标获得预先认可为条件,各国对预先认可程序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仅需要非正式行政程序,有的则采用注册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多种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方式在一个国家往往同时并用,大多数国家以某种保护方式为主,兼采其他方式作为补充.例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除了主要采用专门立法保护外,也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商业行为法律以及商标法保护;而美国除了主要采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外,也兼用商业行为法律甚至专门立法保护(主要针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从总体来看,根据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传统和主要取向,可分为以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专门立法保护和以美国等新世界国家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两大模式,即所谓的罗马法式的注册保护模式和盎格鲁-美国证明商标保护模式.这两大模式也构成了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议题谈判新、旧世界之对立立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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