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解散事宜后成立清算组。企业因公司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公司章程要求的其它解散事宜发生时、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规依法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或是被撤消时及其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要求给予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宜发生的时候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行动。

2.登陆线上注销服务平台申办注销工作。清算组自成立的时候起10天内,登陆本地政务服务平台,利用公司注销网站服务专区或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公告清算组信息内容,并且于六十日内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表债权人公示(也可在报刊上公示)。企业可利用公司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查寻得知申办每项注销工作的流程指引、现阶段的待办事宜及其受理情况等内容,依照各职能部门的指引提前准备相关材料,筹划待办事宜。

3.清算组开展清算行动。清算组依规依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人民法院确定。并编写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处置与清算相关的企业未终止的工作,清缴所欠税款及其清算全过程中形成的税金,清理债权、债务等。

4.申办注销税务登记。在申办税务注销前,经营者理应向税务机关付清应纳税金、税款滞纳金、处罚金,缴销发票。比如清缴欠税款、申办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申办土地增值税清算、付清出口退(免)税金、注销税控盘等。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理应接纳处罚,交罚款。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办注销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注销预检,查验经营者是不是存有未受理税务事项。

适用容缺即时申办条件的经营者,在申办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全,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相关文书。经营者应按承诺的期限补足资料并受理相关事宜,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经营者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的个人征信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查验情况、无欠税款(税款滞纳金)及处罚金、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盘专业设备,且适用以下情况其一的经营者: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经营者;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经营者;

省级人民政府人才引进或经省级之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建的企业;

未列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申办条件的(或虽适用承诺制容缺即时申办条件但经营者不愿意承诺的),税务机关向经营者出具《税务事宜通知书》(通知未办结事宜),经营者理应先行申办完毕每项未办结事宜后,方能申办税务注销。

5.申办注销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制做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人民法院确定。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它材料申办注销公司登记。

6.申办注销社保登记。企业理应自申办公司注销登记的时候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机构递交注销社保登记申办和其它相关注销文件,申办注销社保登记手续。在申办注销社保登记前,理应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