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东给公司转账大多数就两种用途,一是钱款用于公司资本,这笔钱或是用于增资或是用于实缴出资,二是股东把钱借给公司经营,毕竟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主体,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为什么我们要讨论这个问题呢?因为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借款不还这笔钱就属于破产债权了,而如果这笔钱被定义为出资额,那就要等到注册资本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才能返还给股东,一个是破产中等比分配,一个是等大家全部分配完拿剩下的,您说这笔钱的定性重不重要?
那法院是如何确定的呢?
如果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且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产、债权、债务分的很清晰,那么仅仅是添加一个备注可能就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公司的出纳、记账等财务人员相互独立的情况,对于股东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转账时的一个备注,例如“借款,用于公司XXX项目”就能起到很好的证明效果了。
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不仅仅财务人员只有一个,几个老板都和公司资金往来不明,那这笔钱就有可能被定义为出资款了。就算转账时有借款的备注,也难以认定为借款,这是为什么呢?
小编认为打官司就像双方博弈,尤其是在关键时刻,任何细节都可能构成最后一根稻草。
我们得先明确一点,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要求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定罪,也正因此很多我们看起来以为是犯罪的行为其实并不构成犯罪,但民事诉讼讲究的是盖然性,就比如甲乙之间有借款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合同和支付流水对得上就基本可以认定合同存在并成立生效,法官不会主动地怀疑其他存在的情形,比如企服快车受胁迫、签字在前合同再后等情形。
用个不恰当的例子表示,刑事诉讼要求100%的证明力才能定罪,民事诉讼中企服快车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为40%,另企服快车为60%,也是能判决的。
在公司经营规范的前提下,一般认为股东是善意的,这时候转账时的备注不就呼应上了嘛;与之相对的,公司经营就存在问题,这笔钱的来源用途都不明确,只备注了个借款,那它肯定不那么容易采信。
这几年,法院的判案的普遍水平提高了,更注重案件的实质,而不以表面形式武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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