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时候数额比较大的时候会找第三方提供担保,毕竟现在生意不好做的时候,找个人担保还保险一点。
不过一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都是股权的受让方找一个有实力的第三人为自己提供担保,让公司提供担保的,实践中也有很多,但是大部分这个担保都不成立。
让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担保,对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而法院的判例基本上都是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就没有效力了。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张三持股55%,李四25%,王五20%,张三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年之后,公司和三个股东之间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和王五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三,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什么意思?就是如果张三不能把股权转让款给李四和王五,那这笔钱就由公司来给。
看着挺好的是不是,有公司做担保李四和王五就放心多了。
要是张三把钱给了也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张三到期果然没给钱,于是李四和王五就把张三和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二审的时候都支持了李四和王五的诉讼请求,张三肯定不同意的,就向最高法申请了再审。
再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按照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大概率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会无效,而股权转让款也只能由张三自己承担责任。
之所以不让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因为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也就是这个案件中是张三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如果公司担保责任成立,就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这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不得随意抽逃出资的规定。
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对外担保一定要谨慎,不是有句话说,打死都不要给人家担保。
就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太大了,一般担保,别人还不了之后你得还,但是大部分情况下都还不了,要不干嘛找你做担保。
连带担保,别人还得了也可以找你还,谁让你跟人家同甘共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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