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外
商投资企业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应首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然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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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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