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登记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登记申请材料:
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8、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转成内资企业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资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2)属于信函受理的,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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