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其公益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核定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的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共同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当年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再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成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完成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并公布名单,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列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和起始时间。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未完成2019年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由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及以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