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每月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及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的实施,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错开发票、补开发票怎么办?

问题1: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以将获得的发票反复退还给卖方,并要求卖方为a公司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问题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正确税率重新开具发票。

问题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16%和10%的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发现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答: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4月1日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办理。

问题5: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未交付买方,买方未使用其申报抵扣并返还发票和抵扣的,卖方应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买方应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卖方按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及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6: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回收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的卖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如果买方没有用其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和抵扣,卖方按照以下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卖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卖方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核实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负输出系统中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以持《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系统核对《信息表》的内容。

问题8: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

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

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4月份补办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4月份纳税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一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目中填写金额和税额。

同时,由于原来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在前期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在本期,相应的负

问题9: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19年4月,纳税人开具原16%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纳税时,应在4月份纳税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1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顺序中,注明红字金额和税额。

答:没有变化。

您可以根据现有流程扫描已认证纸质发票,也可以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查看。

问题14: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根据《问题15: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纳税人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答:

根据问题16: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16%和10%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情况下。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如果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

购买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的原税率为16%和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问题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之日的当期期末免税额,纳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