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Xi安的一种小吃“刷酥”又被TikTok点燃了。全国各地的游客都要不远千里来到Xi安品尝这种网络名人小吃。然而,这种富有创意和代表性的网络名人小吃在申请商标时却遭到了拒绝。
2019年,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word商标中的“刷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刷饼”一词是一种网络名人零食,使用在“糖;饼干;糖果”等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古今长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的商标是可使用的。
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长安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刷脆”字样构成。“脆”一般指“松脆易碎”的食物,是“饼干、蛋糕”等商品中的常用词汇。
“毛笔”是一种文具,与争议商标指定的“饼干、蛋糕”等商品有较大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料或成分产生误解。因此,争议商标整体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因此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而北京高院也同样判定“毛笔酥”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因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1、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的主体为“相关公众”,即与该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或与其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因此,如果相关公众基于其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则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商标中是否具有欺骗可能性的描述。即商标中含有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特点或产地、来源的误导性描述,也可能因为该商标与其他商标近似,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关联起来。
3、商品及服务类别是否具有欺骗性。商标的欺骗性体现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误导上,因而其一定与该商品类别密切相关。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要考虑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消费和使用习惯等因素。
对于企业而言,申请一个寓意美好的商标,是企业的合理追求。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夸大商品质量或与商品产地不符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因其“欺骗性”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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