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上海迪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联科技)与上海迪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网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快网公司提起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2,605,427.67元和违约金400,826.77元。以上两项合计3006254元。
公司在提交答辩书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裁定: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实际相关的书面协议。人民法院管辖地。本案立案时,快网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快网公司(乙方)与帝联科技(甲方)签署的《IDC服务合同》。 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中记载的帝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京三环中路27号上房大厦531号。经法院查证北京西城公司银行账户变更,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北京三环中路27号。该分公司隶属于帝王,并非帝联科技。上述《IDC服务合同》记载的服务器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基于上述情况,快网宇迪联科技有限公司在《IDC服务合同》中约定,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联系地,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北京西城公司银行账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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