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法院批准破产申请的,需要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清算组织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呢?阅读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清算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法院认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标准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两合公司、无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程序消灭。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三、强制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