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有时没有办法选择破产,如果企业想申请破产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那么,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材料是什么呢?下面将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详细了解。

一、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及安置计划;

(五)企业损失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清单,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出企业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务金额、发生时间和催偿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出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三、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