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差异有不同的概念和范围,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更广。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债务人所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有益物权等财产,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和依法转让。
一、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破产财产有什么区别?
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破产财产包括:
概念区分: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对资产的权益;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用于清算和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范围差异:债务人财产范围较广,包括债务人所有财产;破产财产范围较窄,仅指债权人清算和偿还的财产。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企服快车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企服快车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企服快车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企服快车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三、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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