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0多年的发展,担保行业一直面临着双重问题:审批政策多,行业无人监管。
随着行业整体规模的扩大和风险的暴露,规范迫在眉睫。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成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明确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部门。
到目前为止,融资担保行业的有效监管过程已经开始良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仍存在一些困难。
1.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
虽然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虽然《担保法》规范了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但与担保行业审批、设立和监督直接相关的行业管理措施尚未出台。
目前,监管机构的数量、发展现状和风险尚未明确,担保行业的监管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足或严重缺乏的工作状态,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就没有规范其经营和促进其发展的制度框架。
2.地方政府难以胜任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责
担保机构是一种特殊的机构。
由于通过信用放大和信用升级帮助企业获得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金融属性,地方政府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来监督这些机构。
信用放大,即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总额大于其注册资本。
信用升级,即由于担保机构的担保,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等级有所提高。
担保公司之所以被称为信用担保,是因为它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实现信用升级和放大功能。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较强的经营能力,但也要求监管机构具有识别担保行业风险和市场合规性的能力。
3.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混合
地方政府作为金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风险处置,实际上提高了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担保行业的风险也集中在地方政府身上。
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政府应承担行业管理的职能。
监管机构由独立的第三方完成,主要负责业务合规性监管,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
风险承担者应与监管机构分离。
只有将监管独立于行政部门,实现政府与监管的分离,才能避免行政部门因利益而忽视监管,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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