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23866号《关于第14010191号“思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8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23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32727号“思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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