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7556号“一面倾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61370号“一面一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72819号“孔山人一面一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04482号“一面一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085222号“一面一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577821号“一面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一面一城”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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