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99007号“仙女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予以部分驳回在“油剂,消毒纸巾,中药成药,抗菌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人用药,医用保健袋,医用营养品,医用阴道清洗液”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5类:“消毒剂”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胡振林

孙萍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