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5533号“达摩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其作为佛教用语已经被淡化,用作商标并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概况;阿里巴巴的相关媒体报道、所获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演讲视频;“达摩院”官方网站信息、媒体报道、荣誉材料;“达摩院”百度搜索结果;相关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达摩院”,其中“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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