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6374号“瓜瓜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为互联网头部企业,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业务扩展需求,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申请人的“瓜瓜龙”及“瓜瓜龙”对应图形标识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8441号图形商标、第34728077号图形商标、第34738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瓜瓜龙”是以实际使用及防御为目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申请商标不应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瓜瓜龙”等商标介绍、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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