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地区的龙头企业,白酒行业的一大巨头,在32类申请第35624571号“河套酒业”商标和第35636371号“河套老窖”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驳回后,委托我公司做出驳回复审申请。
代理人深入辨析申请商标与较多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另外收集了大量关于申请人打造‘河套老窖’、‘河套酒业’品牌的证据材料,论证二者同时出现在市场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最终得到了商标局审查老师的认可,在部分商品上复审成功。
案件分析: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纳入判断商标近似性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考虑范围之内。
在以往的案例中,鲜少能够在驳回复审案件判决中看到认定申请商标已经形成了“既有的市场格局”这样的表述,更多的是就标识本身进行近似性审查。
但商标的知名度与商标标识本身就是一体两面,难以完全割裂,相关消费者在识别商标时也会将其知名度作为其判断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准之一。
因此,在审查商标近似性时,将商标在其申请日之前的知名度证据纳入考量因素是客观公正且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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