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每一种被采取保密措施并处于保密状态下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要具备法律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商业秘密信息要能够被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并通过使用可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增加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某个行业领域的竞争优势,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LC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成立,其主张程某和LV公司多年来对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所做的调查研究资料属于其商业秘密,后公司原职工吴某离职进入HY公司工作,原告诉称吴某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给HY公司,由HY公司使用开发销售了“HY新城”项目,获取巨额利润。
程某、LC公司认为其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在项目利润分析报告显示涉案商业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价值,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法院评析】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涉案房地产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简单与涉案商业秘密给程济中、绿城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划等号。
本案中,程济中、绿城公司主张的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性”及价值性的具体体现,关键是看掌握使用该信息能否带来竞争优势以及带来何种优势。
【律师点评】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作为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举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原告需要从“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进行举证说明,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和保密性具有同一联系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所属领域内一般人所知悉和容易获得,而保密性是指被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信息处于一种秘密性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从此角度分析,是具有联系性的,当然,该商业秘密信息除了通过保密措施获得秘密性,其商业秘密也应该具备一定的价值性,不能为一般公众容易获取,如果仅仅只是简单的配方或技术,公众通过表面的观察即可获得,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无意义的。
因此,从此角度分析,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价值性也是具有联系的。
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除了体现在这外,更体现为通过使用或利用信息能够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经济利益或提升其竞争优势。
从此角度分析,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又是相联系的。
作为原告,应该如何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信息的价值性呢?一般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无需举证证明,只需通过一般的常识推理即可明知。
但有些商业秘密价值性不是很具体,作为被告会以此进行抗辩。
原告就需要对此点进行说明。
如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商业秘密信息的价值体现在项目利润分析报告显示涉案商业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价值,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投资回报价值的预期是不明确的,会受到很多因素所阻扰。
其应该从项目的内容上做分析,从通过利用信息的内容可以带来什么价值角度进行说明,如通过获悉涉案信息,能够为信息拥有者作出是否关注及投资开发该房地产项目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使其在海量信息中快速锁定特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降低工作成本、缩短决策的时间及投入,从而获得相应商机,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此为商业秘密信息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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