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应注意不要拖延很长时间,应尽快完成。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双方的成本,但也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他们长期处于“破产”的过程中。其次,我们必须注意确保程序结束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救济性。

一、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应注意什么?

破产程序结束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债务人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2.对于债务人企业,经理办理注销登记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将被淘汰。

3.管理人自注销登记完成后第二天起终止执行职务。

4.破产债权人未清偿债权或者未完全清偿债权的,破产程序结束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投资者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应当继续承担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的债权。

6.破产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当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7.法院仍可以接受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并采取适当措施救济利益受损人。

8.破产清算案件结束后,保管破产案件账簿和卷宗材料。

二、企业清算怎么补贴员工

关于公司清算如何对员工进行补偿,可知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依法解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形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