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生活条件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破产清算,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偿还,此外企业破产时需要对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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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不用公告吗
破产程序规定,企业破产时,需在报纸上公告的。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
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
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
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
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
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义务为条件。
(3)债务人的人身限制。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到一定限制。
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中,自然人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其限制的范围包括迁徙限制、通讯与通信自由的限制、接受法院的传讯与庭审、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接受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的询问等。
在上述措施不足以维护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时,法院可以羁押债务人。
在法人破产的场合,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人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人身限制作为对法定代表人的一项义务要求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债务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决定,承担上述义务的人员可以扩大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到期。
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申报债权。
债权加速到期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显有差异,关键在于破产程序是最终的债权实现机会。
当然,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计算其债权额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担保物变卖或者处理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发生破产财产保全的效力。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应当申报债权。
未经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法院正式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后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各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均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能主张权利。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
为此,新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之债务人的义务,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收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
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
“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