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等在内的6个新项目。
具体而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并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开展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丰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明确。证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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