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 第6821432号"贝诗贝BESTBUY及图"商标申请人吴辉光.本人对此商标申请的审核时间近5年有余,而感到非常无奈! 可以说等到花儿都谢了很多次;因2012年06月07日本人商标申请受到他人异议,而无法成功注册 .
近日,本人2013年12月02日收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821432号"贝诗贝BESTBUY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最终裁定我"贝诗贝BESTBUY及图" 被异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核准注册.
为此,本人非常感谢评审委员会合议组公平公正的最终裁定. 但如果异议人再次 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申请注册商标,那将是对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直接挑衅 ,对我国商标法的极其藐视. 如果再存异议,那我的商标注册之路将何年何月是个头! 本申请人无限沮丧. 难道就这样没完没了的复审下去? 难道我国的商标法就没有一条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商标申请权了吗?比如说经过权威机构最终评审决定或二审决定, 二不过三吧
您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人民法院二审即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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