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7239号“赚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