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05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并无特定不良含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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