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伴随新兴网络业务的发展和流行,短视频、直播以及网络游戏等信息服务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趋势更加明显。
蓝皮书显示,参与调查的未成年人平均网龄超过6.3年,中学生拥有智能手机的平均年限达到4.87年,最长的达到15年。
另据今年5月由团中央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未成年网民工作日日均上网时长在2小时以上的为9.9%,节假日日均上网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为10.4%,其中61.0%的未成年网民经常玩游戏、46.2%的未成年网民经常看短视频。
这些上网活动企服快车面导致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增加;另企服快车面网络使用时间增多,运动时间随之减少,视力问题愈加严重,亲子间沟通不足,从而引发一系列其他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是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的核心议题。
对此,有关部门正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立法,拟通过体系性的制度设计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长效机制。
2020年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新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念、网络环境建设、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和网络欺凌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例如网络沉迷防治方面,二审稿拟对各方主体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尤其在时间管理方面,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除推进相关立法外,有关部门还积极开展监管执法,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2019年,国家网信办指导组织“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
根据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覆盖范围,除了全面覆盖短视频平台,还将主要的长视频平台纳入防沉迷体系,实行统一标准,进一步提升青少年保护力度。
主要的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
2020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启动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围绕未成年人上网的重点环节,清理整治突出问题。
截至9月中旬,全国网信系统累计暂停更新网站64家,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6907家;有关网站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群组86万余个。
2020年8月24日,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启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和打赏服务等方面,相关平台是否落实要求。
虽然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新问题新情况还时有发生。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社会、家庭、学生、学校、政府多维度进行“综合治理”。
虽然监管部门多手段重拳出击,但互联网技术和业务的复杂多变性,纵然百密但仍难免一疏。
例如,虽然监管部门督促各家游戏公司、视频网站、直播平台对“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进行多次升级,但仍存在破解之法。
在网络游戏方面,企业以第三方账号实名认证为前提,简化软件本身的实名认证设置,导致未成年人非常容易通过成年人的第三方账号登录游戏。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课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的主要渠道,一些不良商家趁机通过网课推广网络游戏、交友信息,利用弹窗诱导未成年人点击不良内容页面,致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呼吁相关立法加快审议出台,切实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底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个需要凝结社会、家庭、学校、政府等多方力量的任务,涉及到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必须通过法律来构建制度基础,平衡基本利益关系,对各方进行法律确权,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授权政府依法管理的手段。
为此亟待加快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审议出台,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基本制度体系。
建议一是处理好未成年人上网权利和安全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二是明确监护人、学校、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处理好网络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之间的关系,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体系。
三是明确监管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监管措施,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四是进一步细化和压实网络服务提供商者的责任。
采用分类监管方式,特别是对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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