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核准经营的范围为商标注册代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登记成立于2019年,核准经营的范围为批发零售食品、茶水服务。
该事务所的投资人和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经营者为同一人。
2021年3月22日,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委托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20、21、41等类上申请注册16件“三星堆”商标。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从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来看,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在第4类“润滑油”和第41类“教育、幼儿园”等类上申请注册16件“三星堆”商标,已超出其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其申请并非因商品的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的投资人和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经营者均为同一人,在应当知道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为该经营部代理“三星堆”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代理行为。
本案中,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大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已超出其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当事人在应当知道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代理“三星堆”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40000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德先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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