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总是面临着各种未知的风险。当资金难以周转或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它将面临破产,而重组和破产清算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破产程序。那么,中国破产重组制度与外国破产重组的区别,请继续阅读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仔细总结的相关知识,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破产法重组制度的特点

(1)申请的原因有所不同。虽然破产清算和重组是在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开始的,但破产重组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经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同。重组申请时间提前。以债务人破产原因为前提,提出破产清算,重组申请可以在债务人可能破产时提出。

(3)申请人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重组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金融机构。

(4)对申请材料有不同的要求。债务人申请重组的,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通过重组程序提交重组可行性报告,以维持可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入,偿还债务,摆脱困境。

二、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协议未获认可或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三)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三、破产财产拍卖过户程序

(一)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资产拍卖的意向,并委托给专门的拍卖机构;

(二)资产拍卖机构将受托拍卖的资产在拍卖市场挂牌公布,公开招标竞卖;

(三)在公开竞卖中,最终将资产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四)拍卖成交后,由资产所有者和购买者双方签订契约,进行公证,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

资产概况、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企业整体资产拍卖时,还要考虑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拍卖机构向委托方按资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