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担保债权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那么你知道普通破产债权的相关规定吗?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普通破产债权的有关规定
(一)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相对于有财产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出售担保,并优先支付其价款,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担保的相应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应当纳入破产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赔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因各种原因放弃优先赔偿权。放弃优先赔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按照破产程序等比例赔偿,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值部分。
债权人按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赔偿权后,可以直接获得破产债权的地位,即财产担保和法定优先担保不足的部分,或者担保物出售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4)债务人的担保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是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企业因破产而无法偿还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因此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赔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享有的代位赔偿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二、破产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影响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
(二)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三)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企服快车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企服快车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企服快车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企服快车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