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极其重要的困难,无法成功偿还债务时,就会破产。一般来说,破产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那么破产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破产的特点是什么?接下来,让我们与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一、破产管理费标准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债权申报费、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检查费,以及法院认为债务人财产应当支付的其他诉讼费。

破产费用中包含的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不包括个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因其他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用。

(二)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的费用

自破产案件受理以来,债务人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已经丧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由破产经理接管。当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经理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来管理、变更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更和分配。

首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继续经营债务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清理费、维护费、保险费、营业税、公告费、通知费等。此外,还包括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件制作费等行政费用。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债务人财产变现为货币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鉴定、公证、公告、通知、拍卖、执行、登记、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生产费、公告费、通知费、存款分配费等。

(三)管理人员执行费用报酬录用人员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是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过程中为执行职务和聘用人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

二、破产债权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书

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二)债权证据材料

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三)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不准宣告破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