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806983号“天源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0803号【植物种籽; 菌种; 新鲜蔬菜; 活家禽; 植物用种苗;】商标
第1948368号【酿洒麦芽; 树木; 谷(谷类); 动物食品; 动物栖息用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天源阳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天源”,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菌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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