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3818114号“STRIDE RITE”商标、第43838052号“STRIDE 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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