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4077号“月露 MOON D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1240200号“月露 MOON D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未能获准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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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