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051291号【养老院;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乡屋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937027号【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自助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快餐馆;】“乡吾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乡屋宁”与引证商标“乡吾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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