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的理由不成立,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复审商标百度搜索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上的商标,经连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2018-2021年销售合同;
2. 户外广告图片;
3. 广告代言合同及发票;
4. 产品及货架图片;
5. 网店图片、直播及活动照片、宣传手册;
6. 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证据1-6相同的内容不再列举):
7. 宣传视频。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在先无效宣告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乔治汤米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2016年12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经销合同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且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能对应;证据2-5、7中的广告代言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图片及宣传材料所体现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一致;证据6中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将商品销售信息与复审商标相关联。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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