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页、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官网截页。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材料检测咨询;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建筑领域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五金件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电气工程领域的设备检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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