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25629号“威星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34756号“星威气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电磁阀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磁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威星”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星威”文字构成相同,经排列顺序有所差异。
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25629号“威星智能”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256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
7类 机械设备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
2019-06-07至2029-06-06申请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发电机(0748)、紧急发电机(0748)、电子工业设备(0744)、电流发生器(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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